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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安:2026年居民户口办理指南

2018-05-14 本文已影响 150人  未知

出生登记 1.在本国(地区)出生的婴儿

重庆公安:2026年居民户口办理指南

申请条件:

在我国内地出生的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父母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父母双方签字的申请表;

(2) 出生医学证明;

(3) 父母《结婚证》或父母离婚手续及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材料;

(4) 拟与父亲或母亲一起入户的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5) 如果婴儿的父母国籍不同,还需提供父母双方签署的 "填写国籍申请表";

(6)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声明;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 国外出生

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生育子女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后回国(境)的,可以向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户口; 对于取得外国国籍的(入境时持外国护照)要求先办理出生登记户口,到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国籍认定,再到落户地办理 对于在香港出生的儿童,不允许以出生登记户口的方式办理户口。

所需材料

(1) 父母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 父母的入境证件和子女最后一次回国(境)证件;

(3) 拟为子女办理出生登记的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 父母的结婚证或父母的离婚诉讼以及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文件;

(5) 父母结婚证或父母离婚诉讼及子女直接抚养证明;

(6)出生证、结婚证或父母办理离婚手续及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非中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指经公证的翻译件或翻译公司的翻译件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结婚证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七)婴儿父母国籍不同的,还应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填写民族成份申请表》;

(8)非婚生子女的,提供非婚生子女情况说明;与父亲落户的,还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收养子女申报登记 1、公民个人收养子女

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合法收养子女需迁户口的,应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2.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弃儿

申请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养(助)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应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集体报案。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弃婴弃儿接收登记表;

(3)《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书》或《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

死亡注销户口申请条件: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逾期不申报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义务后,可直接注销户口。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承诺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承诺书);

(3)死亡证明材料:指《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4)死者的《居民户口簿》;以及

(5) 如死者已申领身份证,还须领取《居民身份证》。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

申请条件:

公民因结婚,可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 结婚证;

(3)申请人及申请对象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落户的,需提供农村居民房屋合法产权证;

(5)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 老年父母抚养子女

申请条件:

符合高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中离退休人员和本市城镇投靠子女的居民不受年龄限制)的父母,可由其成年子女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所需材料

(1)父母和子女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如能在居民户口簿中体现,则无需提供);

(3)申请人及申请对象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申请迁入辖区农村村民小组落户的,需提供合法的农村居民房屋产权手。

3. 依附父母的未成年子女

申请条件:

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申请登记户口(父母离异的只能随直接抚养人申请登记户口)。

所需材料

(1) 书面申请表;

(2)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如能在居民户口簿中体现,则无需提供);

(3) 申请人和申请对象的居民户口簿;

(4) 父母《结婚证》或父母离婚手续及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材料;

(5)申请迁入辖区农村村民小组落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的农村居民房屋产权证明。

务工经商迁入 1. 务工

申请条件

在重庆市务工经商并缴纳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可为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 书面申请表;

(2) 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或营业执照;

(3)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4)年满 16 周岁的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五)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

(6)租住房屋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的入户同意书;

(7)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或父母的离婚手续及子女的直接抚养证明材料。

2.投资创业

申请条件:

在渝投资创业并缴纳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迈父母可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 书面申请表;

(2) 税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3)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4)年满 16 周岁的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五)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

(6)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父母离婚手续及子女直接抚养证明。

引进人才的迁入 1. 具有学术、技术职称的人才

申请条件:

我市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和在我市就业的具有专科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在我市就业并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可为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登记市区户口。

所需材料

(1) 书面申请表;

(2)毕业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或人才证明材料;

(3) 毕业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或人才证明文件;

(4)年满 16 周岁的户口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

(6) 租赁房屋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人的入户同意书;

(7)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父母离婚手续及子女抚养证明。

2.荣誉人才

申请条件:

获得省(部)级以上奖章、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人员,或获得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进城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市区户口。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3) 年满 16 周岁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

(5)租房入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的入户同意书;

(6)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父母离婚手续及子女直接抚养证明。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入 1.新生户口迁入

申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

所需材料:

(1)加盖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2)迁入本市的《居民户口簿》;迁出本市的《户口迁移证》。

2. 迁入就业的毕业生

申请条件:

在渝就业的本市专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申请登记市区户口。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表;

(2)毕业证书;

(3)就业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其中市外迁入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

(5)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迁入户口的,还需提供合法住房手续;

(6)租住房屋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

3. 已毕业未就业(含未完成学业)的大中专学生、已退学的大中专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回原籍的大中专学生。

申请条件:

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大中专学生退学、开除学籍或毕业(肄业)未就业的学生,户口可迁回生源地落户。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表;

(2)退学、开除学籍或毕业(肄业)证明材料;毕业生须提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3)本人《居民身份证》,其中市外迁入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

(4) 原籍家庭的《居民户口簿》。

购买成套住房迁入申请条件:

在本市市区购买成套住宅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异的,户口只能随直接抚养人迁入)、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户口。

所需材料

(1) 房屋产权人的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不动产证、抵押合同复印件);

(3) 年满 16 周岁的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如随迁人员有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

(5)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父母离婚手续及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调入(调出)、聘用(聘任)、调动安置的申请条件:

本市招录(聘)、调入、转任公务员的在编人员和录用(聘任、任命)、调动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自愿申请登记市区户籍(临时聘用、劳务派遣、兼职人员除外)。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综合人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户口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 16 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4)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抵押担保合同。系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系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承租人同意落户的材料;

(5)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只能随迁直系亲属户口。

申请更名的条件:

公民的姓名一旦在户口簿上登记,就不能轻易更改。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应严格限制,如有正当、充分的理由,可以申请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到户口申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正当理由);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未成年人更改姓名的,需提供亲生父母的《结婚证》或亲生父母的离婚手续,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手续;

(4)被收养或被认定年满 8 周岁改名的,还需提供本人同意材料;

(5)变更为父母以外姓氏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6)未成年人变更的,还需提供其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可以反映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但不提供)。

出生日期的更正 1. 在职干部出生日期的更正

申请条件: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在职干部,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日期认定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有权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关于 xxxxx 同志出生日期的认定函》;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普通公民出生日期更正

申请条件:

公民出生日期确有错误,有原始依据或有明显错误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已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正确出生日期的原始信息和证明材料;

(3)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4) 年满 16 周岁的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5) 未成年人更正的,还需提供其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

变更民族成份的要求:

公民因户籍登记错误或者依照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已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所需材料

(1) 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庆市民族成份变更证明》;

(3)《重庆市民族成份变更审批表》;

(4)申请人和被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

(5)变更人年满 16 周岁的,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

(6) 未成年人变更的,还需提供其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

市公安局户政咨询投诉电话:63962448

警务督察:6375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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